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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进行企业核算体制改革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3〕718号 条款失效成
 
京国税函〔2003〕71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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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第三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关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统一纳税问题的请示》,经了解,中石化北京分公司2000年由原北京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整体上市。多年以来一直采用市公司、区县公司、商店及加油站三级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截至2003年7月31日,该公司共有独立核算(纳税)单位88家。为了改变三级核算体系造成的管理层次增加、管理人员冗杂、指令不及时以及资金管理成本增加的问题,该公司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快市县一体化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准备将目前的管理模式改为按职能分工组建四个专业公司,分别负责仓储、运输、批发、零售业务,并由该公司统一核算。其原有的88家独立核算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均改为非独立核算方式,统一使用该公司发票。鉴于上述情况,经市局研究对该公司的有关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石化北京分公司下属原独立核算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凡按照该公司改革方案改为非独立核算方式的,应在其按非独立核算方式运行前的一个月内及时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税结票手续,将其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进行防伪税控抄报税,并及时上缴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为其办理以上手续。
二、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对其下属单位的仓储、运输、批发、零售业务实行统一核算后,其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由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统一对外开票,并统一在朝阳区国税局办理增值税的申报纳税。
三、关于中石化北京分公司进行企业核算体制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统一纳税后形成的税源转移,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源转移税收计划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计[1998]147号)规定办理。
 
 
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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