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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0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3-30
鲁国税函〔200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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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针对各地在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处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总局新版征管规程的规定,凡欠缴满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税款,经基层征收单位核实,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帐税金的,可根据呆帐审批确认书将该项欠税做待清理呆帐税金处理。
二〇〇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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