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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对罚没卷烟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3〕711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3〕7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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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本市罚没卷烟收入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委托本区县烟草公司变卖罚没卷烟取得的收入,凡全额上缴财政的不征增值税。
二、对各区县烟草公司及其所属门市部,接受烟草专卖局委托销售的罚没卷烟,应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各区县烟草公司下设门市部销售罚没卷烟,其门市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其罚没卷烟销售收入一律由区县烟草公司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局对罚没卷烟收入征税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各区县局应对所辖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取得的罚没卷烟收入征税情况进行清理,并于11月30日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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