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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国税发〔2003〕114号 条款失效成文
 
国税发〔2003〕11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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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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