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米”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3〕462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3〕4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27
 
字体: 【】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据反映,目前各地对“玉米”征免税政策掌握不尽一致,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玉米属于粮食”范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的精神,为统一口径,规范政策,对“玉米”恢复按“粮食”产品征收增值税。原省国税局闽国税流[1995]128号文停止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