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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0]3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3-07
京财税[2000]3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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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亦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七日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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