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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鲁国税流〔2000〕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3-03
鲁国税流〔2000〕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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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印制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9]038号)规定要求,从2000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的具体格式及印制问题由各省市自行确定和解决。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意见:从2000年起,对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在其《一般纳税人合格证书》及专用发票领购簿上,统一加盖“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戳记(式样附后),具体由各市地研究解决。
    附件
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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