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58
核心提示:辽地税财〔2000〕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28
辽地税财〔2000〕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28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在组织贯彻落实过程中,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对新纳入征税范围的纳税人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随时向省局报告,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1、全省建制镇名单
        2、辽宁省民政厅(辽民区函[1998]96号)
        3、辽宁省民政厅(辽民区函[2000]10号)
   
 
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2000年2月16日 辽政[2000]23号
 
省地税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的请示 》(辽地税财[2000]16号)收悉。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
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