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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京地税二[2000]7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20
京地税二[2000]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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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不因改制增加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税赋”的指示精神,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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