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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0]1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03
京财税[2000]1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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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计委、经委(计经委)、建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新开工的投资项目,计委、经委、建委暂停发放投资许可证;新开工的北方节能住宅项目,暂停执行《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124号)。
    2、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税款结算的具体工作,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安排。
    
    
     二○○○年二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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