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272
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3〕419号 条款失效成
冀国税函〔2003〕419号
|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9-15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退税机关必须认真复核本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的记录,重点复核“纳税人登记证号(nsrdj_no)”及“企业类型(qylx)”字段,并于2003年9月17日前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服务器“/_部门公用文件/各地上传文件/2003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此条款失效)
二、各市局要认真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告知出口企业,使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省局将对各市退税机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进行考核。
附件: 《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