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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津国税流〔1999〕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1-31
津国税流〔1999〕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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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其中,信达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华融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东方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各单位对以上四家公司及其在我市的直属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征管中存在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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