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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3]13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9-10
京财税[2003]13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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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0.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为3元。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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