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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0]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1-27
京地税营[2000]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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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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