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农村信用社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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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所〔2000〕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1-27
津国税所〔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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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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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九年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预算的申请》(津农金改办〔1999〕87号)。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1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天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所属十二个农村信用联社1999年向所属农村信用社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291.5万元,其中20%由天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使用。其所属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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