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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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3〕16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3-08-31
大地税发〔2003〕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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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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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第(四)、(五)款和附件:《大连市个体出租车单车税收月定额表》中关于瓦房店、普兰店、庄河和长海的单车税收定额内容废止。
各基层局:
为解决当前我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定额计税依据偏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偏高,各区、市、县综合征收率不统一,税收负担不合理等问题,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作如下调整:
一、营运收入
(一)市内四区:9,000元/月辆;
(二)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金州区: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上车型7,5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7,300元/月辆;
(三)旅顺口区:5,700元/月辆;
(四)普兰店市、庄河市: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上车型6,0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5,800元/月辆;(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2号)
(五)瓦房店市: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上车型4,4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4,300元/月辆;(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2号)
(六)长海县(大长山岛):3,700元/月辆;(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2号)
(七)其他在县(市)、区岛屿上营运的个体出租车辆的单车月营运收入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计税依据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运收入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运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体出租车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全市统一确定为20%。
三、承包、承租企业出租车的承包人、承租人,个人所得税定额统一调整为60元/月辆。
四、上述调整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连市个体出租车单车税收月定额表(略)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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