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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钨丝、钼丝产品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3〕85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国税函〔2003〕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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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钨丝、钼丝等执行机电产品退税率的请示》(厦国税外管[2003]80号)悉。关于钨丝、钼丝作为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手册机电产品目录的列示产品,能否按照其他机电产品适用15%的退税率问题,现答复如下:

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按照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钨丝、钼丝在退税率文库中归入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项下,钨丝、钼丝产品有其专门的海关商品码及对应的征退税率,应严格按照总局退税率文库规定的海关商品码及对应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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