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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京国税〔2000〕005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0-01-11
京国税〔2000〕00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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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收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须统一组织开展。凡征管、税政、涉外等部门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的,均应提出检查计划和方案,由同级稽查局(科)汇总,报经税务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局(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检查计划认真落实,需要补充检查内容的,必须在实施检查前,将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计划报市稽查局备案,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结束后,应将工作总结抄报市局稽查局。
20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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