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20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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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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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收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须统一组织开展。凡征管、税政、涉外等部门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的,均应提出检查计划和方案,由同级稽查局(科)汇总,报经税务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局(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检查计划认真落实,需要补充检查内容的,必须在实施检查前,将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计划报市稽查局备案,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结束后,应将工作总结抄报市局稽查局。
20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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