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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3〕184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3〕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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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3]31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的要求,对于办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必须由企业自行负责,不得委托服务单位代理,同时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细化专用设备的管理措施,确保专用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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