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财税字〔1999〕30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2-31
财税字〔1999〕3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31
 
字体: 【】 【】 【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