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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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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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个人直接在储蓄机构开设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1999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