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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澄清池、滤池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辽地税财〔1999〕3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2-14
辽地税财〔1999〕3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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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澄清池、滤池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抚地税财字〔1999〕21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抚顺市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澄清池 、滤池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生产场所,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鉴于水厂澄清池、滤池的生产设备与房屋构成一个整体,登记在“固定资产”帐簿中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定,并就给予必要扣除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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