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财〔1999〕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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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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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财〔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一些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 收入后不及时按规定进行评估,也不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造成税务机关不能按期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取得的存量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项 目后获得的增值额,暂按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即30%的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提 供评估报告后,再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和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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