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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京国税〔1999〕198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9-12-13
京国税〔1999〕19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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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9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年]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原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行印制的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自1999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予以缴销。
  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三、“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四、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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