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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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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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9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年]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原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行印制的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自1999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予以缴销。
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三、“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四、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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