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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2-06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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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要与售房单位密切配合,在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取得抵押凭证时向购房者征收契税。
  二、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全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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