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要与售房单位密切配合,在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取得抵押凭证时向购房者征收契税。 二、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全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