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黑国税发〔2003〕1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7-14
黑国税发〔2003〕1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14
 
字体: 【】 【】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8月1日起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继续使用原表样(见黑国税发[1999]081号)。

 

三、备查资料是否需在当期报送,由各市地国税局决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质必报资料份数,由市地局确定。

 

五、文件各附表由市地局组织印制并下发所属各县(市)区局。

 

六、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申报质量。

 

七、各市、地局征管部门要会同信息中心,按照增值税新申报办法中主表及各附表的项目内容和填表要求,对现行的征管软件进行修改和调整。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