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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青国税征字[1999]5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2-02
青国税征字[1999]5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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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现将加油站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征字[1998]365号)要求各地国税机关对各加油站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应纳税额的征管方式,或按照发票、铅封等进行控管的办法。具体执行情况如何,请各地将你们对加油站的具体控管的办法。具体执行情况如何,请各地将你们对加油站的具体控管办法及1999年度征税数额于2000年元月底以前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凡目前仍实行“双定”征收的,要立即加以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牧区个别加油站,要经州局批准。并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成立加油站税控装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机型选型、定货等工作。各地要积极做好安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准确掌握税源,核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并及时反馈加油站税收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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