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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生产销售原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1999]3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29
鲁地税函[1999]3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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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胜利石油管理局及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监控管理,经研究,对胜利石油管理局生产销售的原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由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胜利石油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销售原油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监控管理和检查工作,确保胜利石油管理局正确计提和按时缴纳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胜利石油管理局应按月向东营市地方税务局报送全部生产销售原油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有关市地境内生产销售原油及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料,经东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核后,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将款项分别划拨有关市地,并将划拨情况按季书面报告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3.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与有关市地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胜利石油管理局生产销售原油所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4.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应依照以上规定制定办法。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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