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03〕29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7-08
闽国税函〔2003〕2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08
 
字体: 【】 【】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省局已经以闽国税发[2003]135号文转发,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国税发[2003]53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质的必报资料各一式两份(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的一般纳税人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应同时报送。

二、国税发[2003]53号文中第三条第二款的备查资料是否在当期报送,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仍按闽国税流[1999]041号文附件三的表样执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统一按8开纸规格印制。各地应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有关表样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四、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第三条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8月份征期开始一律按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贯彻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