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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黑国税发〔1999〕1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24
黑国税发〔1999〕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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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识国税发(〔 1999 〕 2 00号 ) 转发给你们 , 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自 2000年 1 月 1 日起 , 向境外出口商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祥、统一印制的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 ( 以下简 称  出口商品发票 ) 。
    二、需使用  出口商品发票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 经审核批准后可领购并使用出口商品发票  。
    三、  出口商品发票  联次为七联 , 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报关联、退税联、结汇联、 核销联。第二联  发票联  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规 格为孤 .7m × 1 mn, 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 , 销售价格暂定为 : 电脑版 2.54 元 / 份 , 手写版 50.80 元 / 册 ( 每册 20 组 ), 待省物价局核准后 , 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 , 多退少补。各市、地国税 局要在 12 月 10 日前将本地所需  出口商品发票 ( 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 ) 数量报省局 ( 征管处 ) 。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管理 , 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 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 , 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票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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