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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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厦国税外〔1999〕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21
厦国税外〔199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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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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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按《通知》规定税前计提五项基金,同时按规定比例按实列支有关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
2、对未计提五项基金的企业不再予以补提,但可按实列支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但是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门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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