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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闽国税发〔2003〕1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7-03
闽国税发〔2003〕1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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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在720日前将今年第1-2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补报省局,今后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省局;710日前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 (详见附表) 上报省局,此表只填报一次。统计软件及表格在省局政策法规处FTP服务器81.16.16.150下载,统计数据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该FTP服务器下。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要在720日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省局。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OO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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