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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1999]6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19
京地税个[1999]6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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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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