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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鲁国税征〔1999〕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19
鲁国税征〔1999〕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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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统一全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出口商品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该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负责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二、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其发票式样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发票管理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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