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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厦国税征〔1999〕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15
厦国税征〔1999〕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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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遵照执行:
   1、目前供应使用的“厦门市出口货物专用发票”,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总局要求启用新版本(包括纳税人申请自印的):仍为厦出(6)字和厦出(8)字二种,新旧版本的不同之处是第二联(退、免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均套印发票监制章,且这两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在紫外线灯照射下均有红色莹光反映,各联的右上角均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2、各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并在12月底前对旧版的出口货物专用发票进行清理。
    3、 直属管理局负责新版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及岛内内资纳税人的旧版发票的清理工作。
 

一九九九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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