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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以天然资源为原料生产硅砂产品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闽国税外〔1997〕0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8-08
闽国税外〔1997〕0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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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一些地区反映,部分企业直接以砂土为原料生产硅砂等产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税负明显偏重。为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考虑税收合理负担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BR>    直接以天然资源为原料生产硅砂等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缴增值税。但企业所选用的计税办法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BR>    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企业出口货物仍按闽国税外[1993]024号文的规定实行出口免税。<BR>    以前执行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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