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外〔1997〕04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08
|
据一些地区反映,部分企业直接以砂土为原料生产硅砂等产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税负明显偏重。为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考虑税收合理负担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BR> 直接以天然资源为原料生产硅砂等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缴增值税。但企业所选用的计税办法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BR> 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企业出口货物仍按闽国税外[1993]024号文的规定实行出口免税。<BR> 以前执行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改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