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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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皖地税〔1999〕3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15
皖地税〔1999〕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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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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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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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 号:皖地税[1999]342号 |
发布日期:199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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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统一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业经全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以及本处罚标准(试行)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建立发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按规定处罚、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按规定移送、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处罚标准(试行)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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