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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3〕142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发〔2003〕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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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计委、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省司法厅:

为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现就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自200371日起,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一律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各地国税局和工商局要做好“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的收缴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按照黑计市场[1998]95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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