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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1999]5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09
京地税个[1999]5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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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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