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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1999〕10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03
大地税发〔1999〕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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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从1999年12月1日起,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定股份制企业分 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 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开减免税口子。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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