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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矿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冀地税函〔1997〕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8-04
冀地税函〔1997〕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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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出售矿口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承地税函发[199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 规定,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为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窑炉、堤坝、井等 。你市一些煤、铁矿等矿主,将原来自己经营的矿口有偿转让,其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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