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199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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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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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出售矿口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承地税函发[199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 规定,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为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窑炉、堤坝、井等 。你市一些煤、铁矿等矿主,将原来自己经营的矿口有偿转让,其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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