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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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青地税发〔2003〕120号 全文有效成
青地税发〔200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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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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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市局已转发,现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税〔2003〕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医务补贴,以及负责防止扩散检查任务的各类检查站、留验站的工作人员,防治非典定点宾馆、饭店的工作人员等防治非典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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