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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京财预[1999]14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0-18
京财预[1999]14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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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在我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不按隶属关系划分,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各支库在市级地税科目中增加“048700其他企业所得税”税种为201(固定收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国性社会团体及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基金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二、关于预算收入科目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类“企业所得税”下增设0487款“其他企业所得税”科目,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本科目就地办理缴库。
     三、关于缴库手续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各级税务机关比照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手续办理。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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