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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3]6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6-17
京财税[2003]6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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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对北京首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收入,暂此照办理。
    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办好奥运,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发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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