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 深国税告〔2003〕3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告〔200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17
 
字体: 【】 【】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在2003年6月20日前全面覆盖全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已申请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纳税人除外),以下就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手写专用发票)开具使用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向纳税人供应手写专用发票,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手写专用发票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缴销。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纳税人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手写专用发票。凡在2003年7月1日以后我市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手写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申请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纳税人在未纳入税控系统之前,暂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手写专用发票(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万元)。
    特此通告。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