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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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2003]10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6-12
京财税[2003]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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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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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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