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3〕92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10
|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待省局下文后予以明确。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仍按现行做法执行,今后如有变动,将另文通知。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