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