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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闽国税进〔1999〕0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9-24
闽国税进〔1999〕0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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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为了促进我省外贸出口,根据财税字[1999]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BR>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BR>扣或退税。<BR>  省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闽国税进[1998]057号第一条<BR>“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则视同内销,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BR>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BR>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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