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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桂地税公告〔2011〕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31
桂地税公告〔201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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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房产交易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区个人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相关的税费:

(一)分税种计算缴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

    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一经确定上述计算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

(一)分税种计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算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一经确定上述计算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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